空气呼吸器气瓶检测|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处罚。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的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应承担的责任和承受的处罚。
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对有上述行为的空气呼吸器气瓶检测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